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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工作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北京物资学院物资采购规定(试行)》(物院字[2005]46号)文件的规定:物资设备采购完成后,使用单位要及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和使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从2008年3月10日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发票和北京物资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验收报告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验收报告单原件随原始发票报销,复印件由使用单位和国资办保存。

  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加强管理,做好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工作。

  附:北京物资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验收报告单

 

 

财务处(国资办)
200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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